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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时间:2008-5-26 9:34:50 来源:新疆科信学院 作者:本站 编辑:王剑 访问次数:关闭

    为坚持教学常规,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校风,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

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发生后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围绕教学工作所列教学事故涉及教学计划、课堂教学、作业、考试、成绩、教材、管理服

    务、后勤保障等方面。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

  “二级”为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经教务处查实后,填写《科

     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由责任人所在科室依据本办法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

     处、分管教学副院长核定。

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要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笼统以集体名义代替。对本学

     科发生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学科负责人,一经发现查实,也将其列为事故责任人。

四、对教学事故的处理是:

(1)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本学科内给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代课费或基本工资的5%。同一

     责任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视为二级教学事故。


(2)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以全院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代课费或基本工资的10%;取消其该年

     度考核评优及各种荣誉称号评定的资格。同一责任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

     视为一级教学事故。


(3)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学校通报批评给以行政警告处分直至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当年

     年度不参加考核或扣除当年年终奖的50%,并取消其各种荣誉称号及职称职务晋升的资格。

      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一般由责任人所在系做出处理决定,报教务处审核。一级、二级教学事故的处

理,由责任人所在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按责任处理权限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受全院

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经教务处研究后,由学院发文。

五、以上事故均归入责任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对责任人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工作质量评估、教学工作评

奖、年终工作考核以及岗位聘任等的依据。

六、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的意见,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向学院职能部门提出申

诉,必要时由院长办公会议认定。

七、本办法未列出的其它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作相应认定和处理。

八、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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