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章程
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92年成立的新疆大学培训中心,1998年更名为新疆大学培训学院,2004年更名为新疆科信学院,201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始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学院以扎根边疆、服务边疆为己任,不断加强内涵式建设,力争成为产学研紧密结合、服务社会成效显著的区内一流民办高职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为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Xinjiang Science & Information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农牧场大学城沙枣路1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学院属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管行政部门为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指导思想。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宗旨。坚持依法治校,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作为基本职能,为新疆经济与社会建设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  办学定位。

(一)办学目标。学院坚持以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为导向,秉承“创新机制,协同育人,突出特色,服务社会”的宗旨,适应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需要,形成教学有设备、技术有人才、实训有场地、学生有工作的良好办学基础和鲜明办学特色。

(二)办学类型。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三)办学层次。学院以实施高等职业专科教育为主,同时举办中等职业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四)服务面向。以乌鲁木齐市及周边地区为主,面向全疆,辐射西北。

(五)专业建设。学院建立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公共管理与服务等专业群,并结合新疆特色产业及学院自身定位,积极发展旅游、农业、康养等专业群。

(六)人才培养。构建“专业文凭+实用技能+职业资格”的培养体系,坚持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一)校训:学以至理,行以至诚

(二)校风:科教报国,信待天下

(三)教风:实践育人,文化育人

(四)学风:自强不息,永不言弃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九条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院党委组织关系隶属于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

第十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院党组织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院党委设书记、副书记。书记由上级党组织负责选派。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二条  党组织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院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院设立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由学院(院、系)党组织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部、宣传部、党政办公室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学院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由姜彦成举办,学院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组建或改组学院理事会,依据本章程制定学院理事会章程,决定学院理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推选理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加院理事会,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监督学院依规使用学院的财产;了解学院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坚持学院自主办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院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推选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举办者任命。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因特殊情况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变更、增减须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并签字,经举办者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备案。新增的理事应为全体理事认定的、懂教育、有决策能力、对学院建设与发展有着重大作用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理事会议制、投票表决制。理事会会议分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理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于每年的1月和9月。根据需要由理事长提出,或经理事会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理事会决议讨论通过重大问题时,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理事会对会议事项应有记录,由出席会议理事签名。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解释学院理事会章程、学院章程以及事关学院根本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

(三)审核、批准学院发展规划、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建设项目、重大投资。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学院年度预算、决算;审查学院财务运行、执行情况。

(五)确定学院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标准。

(六)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学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四)制定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实训实习、基础设施等建设规划;

(五)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机构的负责人报请理事会同意;

(六)根据学院规章制度或理事会决议,聘任和解聘老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七)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九)学院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执行落实理事会决策决定。院长由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集体表决决定,由理事会聘任及解聘。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理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组织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主要为院务委员会成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分院领导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院委会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院委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重大事项需经2/3以上院委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其章程独立开展学院的研究工作。成员原则上一般应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骨干教师。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务委员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长聘任;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专业设置,论证教学、科研重大计划实施方案及其项目立项,审议专业建设规划;

(二)评定教学成果;

(三)评聘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定教师队伍人才培育计划,审议教育教学方案及发展政策,确定人才培养方案,审议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

(七)联络、协调相关及相近专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八)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全院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照简政、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行政及附属机构的设立、合并或撤销,依据学院授权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章教学与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院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系(部)与企业、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合作举办特色职业培训机构,吸引专业技术人才、高科技人才在系(部)建设各种形式的工作室,校企合作协同创新、协同育人,共建技术创新与服务平台和生产性实训基地。支持系(部)开展中高职衔接、专业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

第四十条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和系(部)建立以教研室为主的课程建设目标责任制,完善由课程评估、重点课程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组成的三级课程建设体系,推进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

第四十一条  学院健全院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引导和支持学院各教学运行管理部门全面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发挥学院的教育质量保证主体作用,完善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需要批准设立专门科研机构从事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鼓励和支持师生面向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开展科研创新与服务活动,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科研管理与科技奖励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专任教师的培养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大兼职教师聘请工作力度,支持兼职教师或合作企业牵头教学研究项目、组织实施教学改革。

第四十五条  积极推行院务公开和系(部)务公开,接受举办者、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有权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毕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所受处理、处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第四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管理部门和系(部)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积极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或参加社团活动,并服从学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学院建立奖学金制度,引导学生勤奋学习,立志成才。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生管理及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院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五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具体事宜,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团委、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章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应当热爱党、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并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管理模式,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

第五十九条  在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学院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用工关系。各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违约方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学院保障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院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进行学历提升和挂职锻炼,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待遇。

第六十三条学院鼓励和引导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向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和管理水平。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行政管理或服务任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应按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及津贴。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用、晋级、奖惩、解聘。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学习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应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院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施教职工退休、转岗、待岗、辞退、解聘制度。

第六十八条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

第六十九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并向学院提出申诉处理建议。

  投入与保障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所有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七十二条  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由财务处统一编制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并实行统收统支。同时,对学院各部门进行经费预算和统筹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院和系(部)应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努力建设节约、环保型学院。

第七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后勤管理体制,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版权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求。

  交流与服务

第八十一条  学院加强校企合作的契约性运行机制建设,建立校企双赢的办学机制,实现校企双方人才、技术、资源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提升学院社会服务能力。

第八十三条  学院成立由校、政、行、企人员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学院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互聘、实习实训、社会服务、招生就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八十四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

第八十五条  学院按照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要求,充分发挥学院资源优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转移的需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对象的专业岗位培训,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师社会服务的制度与政策,引导教师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

第八十七条 学院成立校友会,充分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学院的发展提供支持。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十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依照国家有关制度与规定,报自治区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九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九十三条 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用于继续办学。

第十  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九十四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校徽是由两个同心圆构成的图案。外环由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名称和两个五角星组合而成,两颗五角星代表着理论和实践相并,坚持学思并重的办学理念。内环由五角星山峰凤凰图书“1992”数字构成,又形像第一英文字母“A”;内环整体图案寓意着学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人为本,致力于打造一流民办职业院校;山峰代表学子勇攀高峰的进取精神,第一个字母“A”代表勇争第一,凤凰代表学院转制后迈向新的台阶,图书象征着智慧与知识,“1992”代表学院建校时间。

第九十五条 校歌:《青春科信》

(一)曲谱

(二)歌词

连绵的雪山,唤醒戈壁牧场;清晨的白杨,朴实又坚强。和煦的晚风,轻轻吹过脸庞;金色的沙海,乘载梦想起航。啊,青春科信,给予我方向;啊,青春科信,引领我成长,寻求知识的海洋,登高眺望。啊,青春科信,给予我方向;啊,青春科信,引领我成长,期待明日的曙光,建设边疆,建设祖国!

第九十六条校庆日:公历每年910日。

第十      

第九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了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改须有1/3以上理事会或院委会成员提出动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核同意、经2/3以上理事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当遵照本章程有关条款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章程解释权归学院理事会。